(2015)梓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党国英与肖泽正、赵强、代玲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国英,肖泽正,赵强,代玲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党国英,女,生于1952年3月24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委托代理人谢乐才,原告丈夫。被告肖泽正,男,生于1952年9月6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赵强,男,生于1968年1月12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代玲彦,女,生于1973年11月6日,汉族,四川省平武县人。原告党国英诉被告肖泽正、赵强、代玲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党国英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党国英负担。审 判 长 陈永超代理审判员 刘晓凤人民陪审员 何永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敬 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