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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中法刑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鸡中法刑终字第26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住鸡西市。2014年8月16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虎林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30日由虎林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虎林市看守所。辩护人徐真理,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女,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鸡西市。2014年8月16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虎林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30日由虎林市公安局执行。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经虎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虎林市公安局执行。2014年12月25日被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住鸡西市。2014年8月16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虎林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30日由虎林市公安局执行。2014年12月25日被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住鸡西市。2014年8月16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虎林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30日由虎林市公安局执行。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由虎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虎林市公安局执行。2014年12月25日被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张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李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王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虎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王某某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李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服判,不上诉。被告人孙某某不服,以其贪污罪构成自首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歧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孙某某、辩护人徐真理及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虎林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晓媛代理审判员  周雪松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振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