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18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黄某,曾用名曾雪枚,居民。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建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前,双方不解不深,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14年2月24日双方协议离婚,后双方为了小孩又复婚,但感情未改善,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小孩,并分配财产。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夫妻感情已破裂与事实不符,两人认识至今已十二年,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两人有坚实的夫妻感情基础,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原、被告在南岳上香时相识,当年年底确定恋爱关系,××××年××月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小孩,2011年7月共同收养一女孩,取名杨馨菲,双方婚后,两人前段感情尚可,双方均为家庭作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年龄差距,成长环境等因素,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矛盾产生后,双方不能相互理解,以过激的方式来解决家庭矛盾,2014年2月24日,双方协议离婚。由于双方夫妻感情深厚,双方于2014年3月3日复婚,但双方仍不能相互体谅,化解家庭矛盾。双方在婚后共同购置了小车一台,另有现金若干。本院认为:原、被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两人一起共同生活十余年,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年龄差距较大,有一定的代沟,会产生一定的家庭矛盾属于情理之中,因双方不能相互体谅,致使夫妻感情变差,但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只要双方多站对方的角度考虑,在生活中学会互相体谅、相互扶持,完全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苏建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虎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