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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洪辉明与江连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辉明,江连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洪辉明,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林金春,男,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江连辉,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辉明诉被告江连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就所诉财产份额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辉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洪辉明负担。审判员  巫旭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宇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