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唐锐与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锐,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唐锐,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法定代表人赵胜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锐与被告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锐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锐的撤诉申请复核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唐锐负担。审判员 郭占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玉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