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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聂国军、熊世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聂国军,熊世繁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321号原告:张国强,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聂国军,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樟树市。被告:熊世繁,男,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强诉被告聂国军、熊世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强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2元,减半收取为2016元,由原告张国强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