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执字第3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兆艳与被执行人张宏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艳,张宏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356-2号申请人李兆艳,女,1966年11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张宏颖,女,1971年1月21日生,汉族,职员,现住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李兆艳与被执行人张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调解,内容为被告张宏颖给付原告李兆艳借款本金400000元,给付方式为自2015年4月10日起每月给付3000元至还清时至;上述借款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按月利息1分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3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李兆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张宏颖住房公积金冻结,工资扣留,公积金和工资待提取,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吉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