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宋立平与宋振玉、夏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平,宋振玉,夏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宋立平。被告宋振玉。被告夏纪军。原告宋立平与被告宋振玉、夏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宋振玉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振玉所有的房屋三处。坐落于高密市X××XX街XX号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XXX市字第××号的房产;坐落于X××市X××街道X××XX号X幢X××室,合同号为X××X××,现已登记在山东拓城投资置业公司,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坐落于高密市X××XX街道X××X××X号X幢XX单元802室,合同号为X××X××,现已登记在山东拓城投资置业公司,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期间,只准居住,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赠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继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