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牛国增与过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国增,过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238-1号原告牛国增,男,汉族,无职业。被告过蓓,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国增诉被告关文龙、张甲山、过蓓、沈阳市兴盛达养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国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查封被告过蓓名下存款3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以其名下位于沈阳铁西区南八中路XX号(一层:B-E、1-2轴,A-C、4-6轴,C-E、5-6轴,A-E、6-7轴;二层:A-E、1-6轴;三层:A-E、1-6轴)(建筑面积:700平方米)的剩余价值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沈中民一初字第00890号民事裁定书,将上述房产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担保金额为16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牛国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牛国增名下的位于沈阳铁西区南八中路XX号(一层:B-E、1-2轴,A-C、4-6轴,C-E、5-6轴,A-E、6-7轴;二层:A-E、1-6轴;三层:A-E、1-6轴)房产(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一处;二、冻结被告过蓓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