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XX东与刘峰、周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东,刘峰,周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XX东,居民。被告刘峰,居民。被告周华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东诉被告刘峰、周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4月29日9时30分开庭,因原告XX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3280元,由原告XX东负担。审 判 长 肖 云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