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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XX东与刘峰、周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东,刘峰,周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XX东,居民。被告刘峰,居民。被告周华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东诉被告刘峰、周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4月29日9时30分开庭,因原告XX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3280元,由原告XX东负担。审 判 长  肖 云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