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217号原告郭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军兵,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敏,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