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商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马英旭因与王秀梅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英旭,王秀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英旭,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文波,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梅,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马英旭因与被上诉人王秀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英旭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英旭申请撤回上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英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上诉人马英旭承担。审判长 赵 楠审判员 陈 丽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美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