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陈某某(又名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匡欣,祁东县步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彪海,祁东县步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伍中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裕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