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尚金灵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尚金灵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申请人尚金灵,男,汉族。申请人尚金玲申请宣告其持有的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编号为7185的《会员卡》,载明持有股份1090股的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编号为7185的《会员卡》,载明持有股份1090股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尚金玲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忠义审判员 高 荣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水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