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黄燕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刑初字第0034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燕军,无业。1999年5月因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1999年7月因敲诈勒索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0年12月因吸毒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12月因吸毒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三个月;2011年8月因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12月因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4月因吸毒、提供毒品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同年10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5月因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7月因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因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并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6月4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燕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诈骗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燕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黄燕军于2014年4月,2次在江阴市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宾馆以其妻子章某的名义所开的房间内,容留刘某、陈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二、诈骗被告人黄燕军于2014年8月17日上午,向陈某乙租赁牌号为皖B×××××的广州本田奥迪赛轿车,后又伪造了该车车主薛某的身份证和陈某乙欠黄燕军的钱而以该车抵押的借条,于2014年8月18日将该车先以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宋某,后在2014年9月1日,又由宋某介绍将该车以6.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陆某甲,被告人黄燕军实际得款人民币5.5万余元。被告人黄燕军于2014年8月29日,向江某租赁牌号为苏B×××××的黑色起亚K5轿车,后又伪造了该车车主成某欠黄燕军的钱而以该车抵押的借条,在2014年8月30日以4.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宋某,被告人黄燕军实际得款人民币3.1万余元。后宋某又将该车转押给陆某乙。检察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燕军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燕军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一、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黄燕军于2014年4月,先后2次在其住宿的江阴市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宾馆某某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陈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有下列由检察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刘某、陈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其于2014年4月,2次在黄燕军住宿的某某宾馆520房间共同吸毒。2.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黄燕军与涉案人员刘某、陈某甲进行互相辨认的情况。3.被告人黄燕军的供述。二、诈骗1.被告人黄燕军于2014年8月17日,向被害人陈某乙租赁牌号为皖B×××××的广州本田奥迪赛轿车。被告人黄燕军采用伪造该车车主薛某的身份证和陈某乙因欠其钱而以该车抵押的借条,于2014年8月18日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宋某。同年9月1日,被告人黄燕军经宋某介绍后又将该车以6.5万元的价格转抵押给陆某甲。被告人黄燕军实际得款人民币5.5万余元。2.被告人黄燕军于2014年8月29日,向被害人江某租赁牌号为苏B×××××的黑色起亚K5轿车。被告人黄燕军采用伪造该车车主成某因欠其钱而以该车抵押的借条,于2014年8月30日以4.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宋某,被告人黄燕军实际得款人民币3.1万余元。后宋某又将该车转抵押给陆某乙。上述事实,有下列由检察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乙、江某的陈述笔录、租车合同、租赁车辆交接单,证明其分别将皖B×××××广州本田奥迪赛、苏B×××××起亚K5小车租赁给黄燕军的经过情况。2.黄燕军伪造的借条、身份证,证明黄燕军租车后伪造了皖B×××××广州本田奥迪赛车主薛某的身份证、陈某乙欠黄燕军钱的借条、苏B×××××起亚K5车主成某欠黄燕军钱的借条的情况。3.证人宋某的证言笔录、车辆转(质)押协议、车辆质押典当承诺书,证明黄燕军向其提供了相关抵押手续后,先后以4万元的价格将皖B×××××广州本田奥迪赛小车1辆和以4.5万元的价格将苏B×××××起亚K5小车1辆抵押给其,后其又介绍黄燕军将皖B×××××广州本田奥迪赛小车以6.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陆某甲,将苏B×××××起亚K5小车转押给陆某乙的经过情况。4.证人陆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其经宋某的介绍后,黄燕军将皖B×××××广州本田奥迪赛小车1辆以6.5万元的价格转押给其,其又将该车抵押给他人的情况经过。5.证人陆某乙的证言笔录,证明宋某以4.5万元的价格将苏B×××××起亚K5小车1辆抵押给其的情况经过。6.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明了本案侦破经过及被告人黄燕军的归案情况。7.被告人黄燕军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燕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黄燕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燕军犯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燕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的刑期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燕军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宋 献人民陪审员 徐家邦人民陪审员 费士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