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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有诉告江川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65-1号原告张志有,男,汉族,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被告江川,男,汉族,1976年2月9日出生,住保定市北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有诉被告江川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有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川银行存款2072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以陈业镁名下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冀)一辆作为担保,陈业镁自愿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将原告的担保财产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业镁名下的小型轿车的车辆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齐 芳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