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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8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胡国英、吴春根与吴春根、张保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英,吴春根,张保香,吴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868-1号原告:胡国英。委托代理人:陈款,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根。被告:张保香。被告:吴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英诉被告吴春根、张保香、吴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国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琳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