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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韩辉与张金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辉,张金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韩辉,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陈立贺,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香,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辉与被告张金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辉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50元,由原告韩辉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施科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冷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