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韩辉与张金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辉,张金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韩辉,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陈立贺,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香,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辉与被告张金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辉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50元,由原告韩辉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施科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冷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