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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秦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81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勇(自报),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灌阳县人,小学文化,原系东莞市大岭山镇伟创力电源有限公司员工,住灌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因盗窃于2013年10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黄伟军,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勇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常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勇及其辩护人黄伟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秦勇原系东莞市大岭山镇伟创力电源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秦勇在公司车间上班期间,盗窃流水线上的102个充电器插头(价值3175.26元),并装在17个布袋内藏于身上。当晚23时许,秦勇携带上述物品经过车间一楼检查岗时被公司保安查获,当场从秦勇身上搜出被盗充电器插头,随后公司报警,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秦勇抓获归案。以上事实,被告人秦勇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勇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涉案被盗物品的价格系由东莞市价格认证部门依法对实物进行核定,且能与被害单位出具的《证明》相互印证。因此,辩护人提出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过高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秦勇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秦勇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秦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秦勇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秦勇归案后对盗窃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伏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秦勇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秦勇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没有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秦勇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邹溪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意祥第1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