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4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范国勇诉被告陈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勇,陈美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424-3号原告范国勇,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委托代理人杨新纪、安雪,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元,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本院2015年4月23日对原告范国勇诉被告陈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夏民初字第424-2号民事裁定书中,因申请人申请的车辆牌号有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裁定书中第二页第二、三行、第十五、十六、十七行“牌号宁AM63**捷豹牌SALGA2VF小型轿车、牌号宁AMD2**路虎揽胜牌SAJAA22小型越野客车”,应更正为“牌号宁AVA2**捷豹牌SAJAA22小型轿车、牌号宁AUZ2**路虎揽胜牌SALGA2VF小型越野客车”。审判长 张月琴审判员 张 瑛审判员 高俊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慧附本文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