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海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86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告:王海龙,男,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海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景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裴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