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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海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86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告:王海龙,男,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海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景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裴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