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詹征、郑征辉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詹征,郑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特字第15号申请人:詹征。委托代理人:薛金春,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征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詹征与被申请人郑征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郑征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詹征撤回对被申请人郑征辉的起诉。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