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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喜兰、王书华与孙晓坤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王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张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农民。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康某,石家庄市正定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北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焦点为53150元保险金的归属。首先,关于5万元保险费。按照证人孙某某的当庭陈述,5万元保险费应由孙某出资,但证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王某之间没有为上诉人孙某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事宜的委托,被上诉人李某、王某述称系自己出资,原因是什么?证人孙某某未曾告知上诉人孙某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证人孙某某称给其它职工均已投保意外伤害险的证据是什么?投保单中投保人既不是被上诉人李某、王某也不是证人孙某,原因是什么?其次,关于视频资料。应当附卷并移送。庭审笔录载明,双方均认可其真实性,但上诉人孙某认为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李某、王某的主张;原判认为视频资料中上诉人孙某取款时的言辞与庭审陈述相矛盾,具体什么内容相矛盾?与认定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最后,关于53150元保险金的归属。双方对投保单和保险条款的真实性均认可,应予确认。投保单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均是上诉人孙某,保险条款第五条载明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三种情形,同时本案当事人之间既未针对上诉人孙某只享有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做特别约定,也未另行指定保险利益受益人的情况下,上诉人孙某作为投保单中的被保险人,是否是投保单载明的保险金的所有权人?综上所述,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北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建国代理审判员  史兆宏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红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