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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城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尹超与卜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超,卜祥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尹超,男,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被告卜祥波,男,1988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超诉被告卜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超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对此应予准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水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晓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