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城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尹超与卜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超,卜祥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尹超,男,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被告卜祥波,男,1988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超诉被告卜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超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对此应予准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水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晓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