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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后军与邹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后军,邹杰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91号原告胡后军,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珠海市,被告邹杰文,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胡后军诉被告邹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29日开庭审理。原告胡后军起诉称:因被告邹杰文资金周转困难,在中山小狼环公园边接了一个园件工程,他找到我,让我帮他借钱,等工地完成后就还钱给我,可是等到工程完工后一段时间,我向他讨钱,他说公司安排2015年1月4日付款,但等到收钱的下午五点电话就联系不上了,我去公司打听前已经付清,后来一直没办法联系,我只好来起诉。被告邹杰文辩称:我承认欠原告121000元,我愿意分期偿还,2015年5月28日前还款6000元;从2015年6月开始到2017年4月,我在每月的28日前,每月归还5000元给原告。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欠原告121000元,被告分期偿还,2015年5月28日前还款6000元;2015年6月28日前归还6370元;从2015年7月开始到2017年4月,被告在每月的28日前每月归还5000元给原告(由被告汇入原告名下建设银行账户62×××61。)本案诉讼费1370元由原告胡后军承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少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