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7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俊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梅,刘楠,刘珂,王中,韩日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799-1号申请执行人赵俊梅,个体户。被执行人刘楠,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干警。被执行人刘珂(系刘楠妻子),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中(又名王志忠),个体户。被执行人韩日太,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警大队干警。本院在执行赵俊梅申请执行刘楠、刘珂、王中、韩日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3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金贵东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