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沈涛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涛,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3日,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兰州市红古区火车站。2014年9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红古区看守所。被告人沈涛于2006年2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6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8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已执行,执行期限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30日),同年8月20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执行期限为2014年8月30日至2016年8月29日)。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仁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沈涛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老清真寺马路边多次向吸毒人员黄某某、马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014年8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沈涛再次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老清真寺附近的马路边向二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红古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0小包(净重1.71克)、手机一部、赃款人民币1050元。后红古分局民警又在原地守候,抓获通过电话预约再次前来购买毒品海洛因的吸毒人员黄某某、马某某。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以支持上述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涛供述材料;证人黄某某、马某某、袁某某、井某某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通话记录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强制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解戒出所衔接证明单、劳动教养通知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甘肃省没收实物收据;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涛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沈涛辩称:我为了吸食毒品,跟着一名叫“马俊”的人贩卖毒品,他向黄某某、马某某贩卖毒品,我当时在场。我只贩卖了一次毒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沈涛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老清真寺马路边多次向吸毒人员黄某某、马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014年8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沈涛再次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老清真寺附近的马路边向二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0小包、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1050元。后公安民警在原地守候,抓获通过电话预约再次前来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黄某某、马某某。经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总净重为1.71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4年8月19日15时30分许,公安民警从沈涛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十小包、毒资1050元(九张红色新版百元钞票、三张绿色五十元钞票)及用于联系贩毒的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并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沈涛对扣押活动没有异议,指认查获物品并拍照。2、户籍证明证实:沈涛,生于1986年4月3日。3、强制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解戒出所衔接证明单、劳动教养通知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沈涛于2006年2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6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8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已执行,执行期限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30日),同年8月20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执行期限为2014年8月30日至2016年8月29日)。4、甘肃省没收实物收据证实:涉案毒品海洛因1.71克已被依法没收。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4年8月19日16时10分,公安人员对被告人沈涛进行现场吗啡尿液检测,沈涛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呈阳性(吸毒人员),沈涛在现场检测报告书上签字捺印。6、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通话记录说明证实:被告人沈涛所持手机1309925****,与吸毒人员黄某某手持手机1811938****多次通话,与吸毒人员马某某常用公用电话0972-852****(民和县川口镇北大街烟酒副食店)、0391-6213745(红古区海石湾镇春天佳苑门口佳旺超市)多次通话,与沈涛所供述的提供毒品的“尕尕子”所持手机1580931****多次通话。7、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19日15时许,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海石湾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沈涛有贩毒嫌疑,后布控将沈涛抓获。经讯问,沈涛供述了其与2014年7月至8月19日在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老清真寺附近马路边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8、办案说明证实:2014年8月19日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海石湾派出所民警在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老清真寺附近发现沈涛与两名骑摩托车的人进行毒品交易,公安民警进行安排布控过程中,两名骑摩托车人员已与沈涛完成交易并离开现场,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沈涛,对两名骑摩托车吸毒人员追赶抓捕未果。9、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8日早上我在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老清真寺门口从一个小伙处购买了一包100元的毒品海洛因,那小伙大概三十岁左右,高个子,身体较瘦,头戴一顶灰色帽子,他的电话号码为1309925****,我的电话号码是1811938****。今年5月份左右,我开始从这个小伙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每次都是打电话预约好后在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老清真寺那里找到那小伙买毒品,具体购买了几次记不清了,最少有五六次。2014年8月19日我再次给1309925****的号码打电话后取毒品海洛因,我刚拿着钱到老地方来购买毒品海洛因就被民警抓获了。10、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8日下午,我在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老清真寺边的路上向一个“年轻人”购买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那个“年轻人”大概30岁左右,高个子,头戴一顶灰色帽子。我是通过打1309925****的电话联系购买毒品的,我和“年轻人”联系时多数是用春天佳苑门口超市和民和县北大街小卖部的公用电话拨打的。2014年8月19日14时许,我在青海省民和县北大街一个商店里用公用电话联系了“年轻人”,来到往常经常取毒品的地方(上海石村清真寺附近马路上),我刚到地方就被民警抓获了。我是从7月份开始拨打1309925****电话时就是这个小伙给我贩卖毒品海洛因,之前是一个叫“麦尔苏”的小伙贩卖的,从七月到现在我具体购买多少次海洛因我记不清了,最少有十几次了,每次都是我打电话后在上海石村清真寺那里找到那名“年轻人”买毒品。11、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我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春天佳苑门口经营佳旺超市,超市内公用电话的号码为0931-621****。12、证人井某某证言证实:我在民和县川口镇北大街经营民和县北大街烟酒副食店,店内有一部号码为0972-8521983的公用电话。(公安人员提供吸毒人员马某某照片供其辨认)这个人(马某某)经常在我店里用公用电话,每次都匆忙打完电话就走了。13、被告人沈涛供述材料证实:2014年8月19日15时许,我像往常一样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老清真寺附近马路边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这时来了两个吸毒人员骑着一辆摩托车,他俩给了我200元钱,我给了他们两小包黑色塑料纸包着的毒品海洛因,他们骑摩托车刚走我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从我身上查获了用塑料口香糖罐子装的十小包毒品海洛因、一部号码为1309925****的黑色直板华为手机和贩卖毒品所得的1050元钱。公安人员又在原地等待抓获了几名前来向我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查获的十包毒品海洛因其中九小包是用黑色塑料包着的,每个是打算100元卖的;还有一包用白色塑料纸包着的较大,是打算350元卖的。我是“尕尕子”(手机号码为1580931****)雇佣来贩卖毒品的,每卖掉一包一百元的毒品海洛因,“尕尕子”给我十五元的回报,我大概帮他贩卖了一个月左右毒品,平均每天能卖出30包左右(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从中获利大约6000元。公安人员抓获的吸毒人员中有两名我印象较深,一个戴眼镜的年轻人是窑街的,一个年老的是红古乡旋子村的回民,这两个人于2014年8月18日从我这购买毒品海洛因,地点就是在我被抓获的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老清真寺附近马路边,他们向我购买毒品具体次数我说不上,但都应该在二次以上。因我秃顶,平时一直戴着一顶灰色帽子,1309925****的手机是“尕尕子”给我的,很多吸毒人员拨打这个电话购买毒品海洛因。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8月19日,经被告人沈涛指认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老清真寺马路右侧边为其2014年8月18日及8月19日贩卖毒品的地点;被告人沈涛对编号为1-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编号为4号照片中的男子(吸毒人员黄某某)就是2014年8月18日向其购买毒品的戴眼镜的窑街吸毒人员,对编号为1-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编号为6号照片中的男子(吸毒人员马某某)就是2014年8月18日向其购买毒品的红古乡旋子村的吸毒人员。证人马某某对编号为1-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编号为7号照片上的男子(沈涛)就是2014年8月18日向其贩卖毒品的人。证人黄某某对编号为1-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编号为8号照片上的男子(沈涛)就是2014年8月18日向其贩卖毒品的人。15、(兰)公(刑)鉴(理)字(2014)A0594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从沈涛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十包,经检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总净重1.71克。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涛无视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涛多次贩卖毒品,经查被告人沈涛多次向吸毒人员黄某某、马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证言、通话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且证据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该事实指控成立。被告人沈涛辨称只进行过一次贩毒活动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沈涛的认罪态度,本院认为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沈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为宜。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毒资10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雪林代理审判员 宋丽娟人民陪审员 关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杨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