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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945号原告:刘某,男,199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王坤启,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女,199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张某乙,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问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