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任书菊诉被告禹州市林业发展中心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书菊,禹州市林业发展中心,禹州市夏都办殷村6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禹行初字第15号原告:任书菊,女,生于1968年3月5日,汉族,住禹州市迎上街**号。委托代理人:曹发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连迎宾,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州市林业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杨发欣,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光普,禹州市林业发展中心法律顾问。第三人:禹州市夏都办殷村6组。负责人:杨运超,该组组长。原告任书菊诉被告禹州市林业发展中心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4月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书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禹州市林业发展中心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书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书菊承担。审 判 长 :连耀辉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 路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