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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矿执字第0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矿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河北恒昌运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矿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恒昌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矿执字第00182-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矿区南纬路62号。法定代表人曾爱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恒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矿区横西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矿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石家庄市矿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河北恒昌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北恒昌运输有限公司已将自己在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50万元股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矿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玉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