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犯开设赌场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黄某某,吴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船山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某,男,42岁。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某,男,52岁。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宋春蓉,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某,男,44岁。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船山区院公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吴某某及辩护人宋春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在一起喝茶时,由被告人熊某某提议,四人合伙开游戏厅并商议每人出资2万元,熊某某负责租房和购买游戏机,被告人黄某某负责管理,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负责维修机器。尔后,被告人熊某某在遂宁市遂州北路居乐福小区门口租一门面,并从他人处购买了旧游戏机,被告人黄某某招聘了夏某某、吴某乙、冯某某、罗某某为工作人员,从2012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间,断断续续为他人赌博,提供机械及场所,先后共获取违法所得达人民币30000元以上。2014年9月29日,公安机关现场查封、扣押了该游戏厅捕鱼机四台、转轮机一台、翻牌机16台。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检察机关,三被告人各退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刑事拍照、指认、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游戏机供人赌博,违法所得已达人民币30000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吴某某主动退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三、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四、对扣押的捕鱼机4台、转轮机1台、翻牌机16台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吴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区)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对逾期不报到者,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覃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玉霞人民陪审员 舒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