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伟与陆浩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陆浩浩,孙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724号原告张伟。被告陆浩浩。被告孙娜娜。原告张伟诉被告陆浩浩、孙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