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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伟与陆浩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陆浩浩,孙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724号原告张伟。被告陆浩浩。被告孙娜娜。原告张伟诉被告陆浩浩、孙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