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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万执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胡子仲与刘扬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子仲,刘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万执字第05号申请执行人:胡子仲,男,汉族,1979年7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刘扬军,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子仲与被执行人刘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安万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子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安万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