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相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陆民江与李玉勇、潍坊建邦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民江,李玉勇,潍坊建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民初字第101号原告陆民江。被告李玉勇。被告潍坊建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民江诉被告李玉勇、潍坊建邦置业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奎友代理审判员 王建秀人民陪审员 邰瑞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