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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相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陆民江与李玉勇、潍坊建邦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民江,李玉勇,潍坊建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民初字第101号原告陆民江。被告李玉勇。被告潍坊建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民江诉被告李玉勇、潍坊建邦置业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奎友代理审判员  王建秀人民陪审员  邰瑞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