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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芜刑初字第0010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芜湖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安徽省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被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由本院决定,被安徽省芜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徽省芜湖县看守所。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芜湖检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皖B×××××小型轿车,沿芜湖县湾沚镇荆江东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芜湖中路交叉口时,与孙某驾驶的皖B×××××小型轿车发生碰擦,后驾车离开现场。被告人刘某在驶过该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后被带至芜湖县医院抽取静脉血。经检测,被告人刘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02mg/100ml。经安徽省芜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刘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孙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吴某的证言;书证:接警记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归案经过;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孙某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应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品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