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茂良与被申请人陈彦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茂良,陈彦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61号申请人:徐茂良,男,汉族,1982年5月9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靖安委*组。申请人:陈彦强,男,汉族,1982年4月22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新村委*组。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了徐茂良、陈彦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茂良、陈彦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22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陈彦强于2015年5月3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徐茂良借款人民币26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徐茂良、陈彦强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61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 张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