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初字第0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邓树桐与被告魏加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树桐,魏加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316号原告邓树桐。被告魏加府。原告邓树桐诉被告魏加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树桐诉称:2011年7月8日,被告向案外人徐维科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原告为被告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案外人徐维科提起诉讼,原告由此代替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之后,被告未将该8万元垫付款偿还原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担保垫付款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已被告我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05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原告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依照此调解书向被告追偿。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构成重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树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舒 瀚人民陪审员  吴培法人民陪审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