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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闫霞与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办事处路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河南经发置业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霞,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办事处路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河南经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275号原告闫霞,女,汉族,1975年4月21日出生。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办事处路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民安路曹砦1号。负责人曹海泉,该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主任。被告河南经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淮北街69号。法定代表人田佰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闫霞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办事处路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河南经发置业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霞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霞承担。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