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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勃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何鑫笙申请执行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鑫笙,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勃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何鑫笙,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中科茁壮农业生物科技研究院董事长,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被执行人王林,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勃利县松林玉木制工艺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现住勃利县勃利镇。本院在执行(2015)勃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何鑫笙与被执行人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勃民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鑫笙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勃民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佟志金执行员  李龙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