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海歌与张丽静、王文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歌,张丽静,王文彬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21-1号原告:王海歌,农民。被告:张丽静,农民。被告:王文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歌与被告张丽静、王文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原告王海歌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及其名下冀B×××××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担保人王海明提供其名下坐落于丰润区王官营镇曹庄子村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丽静、王文彬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王海歌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三、查封原告王海歌名下冀B×××××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四、查封担保人王海明名下坐落于丰润区王******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