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执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新县捷力和铜业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甘执保字第21号保定市安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新县捷力和铜业有限公司、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甘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土地证号为安国用(2007)第07-1号,位于安新县保新公路南侧,面积为24169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4月28日止。附:(2015)甘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