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开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黄文静与肖海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静,肖海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黄文静,女,29岁。委托代理人赵正刚,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海东,男,36岁。委托代理人李昌超,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黄文静与被告肖海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文静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黄文静负担。审 判 长  徐新枝审 判 员  黄爱萍人民陪审员  韩雪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