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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执释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孙建超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建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释字第424号罪犯孙建超,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7日作出(2001)青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建超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3年7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7年10月减刑二年;2010年7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一个月。服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孙建超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孙建超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孙建超的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建超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已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建超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审 判 员  杨保国人民陪审员  冯 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