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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魏忠凯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忠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954号罪犯魏忠凯(曾用名未中凯),现于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2日作出(1999)沈刑初字第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魏忠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罪犯魏忠凯服判。2001年6月13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辽刑一复字第9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8月30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3年6月2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辽刑一执字第6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9月28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辽刑一执字第9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9年1月9日经本院以(2009)大审刑执字第1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1年9月19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22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刑期至2021年12月27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1、2012、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魏忠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