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奇与高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奇,高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183号申请执行人刘奇,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高克亮,男,汉族,现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在执行刘奇与高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克亮应按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奇生猪款3354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9元、执行费40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33540元、案件受理费319元、执行费403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保业审判员 李庆安审判员 段生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立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