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孟栋才申请执行张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栋才,张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孟栋才,男,199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蔡庄镇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9204294016。被执行人张小林,男,1959年8月9日生,住中牟县中牟县黄店镇大路张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5908093415。本院(2014)牟民初字第2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张小林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返还申请人孟栋才借款2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栋才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小林在中牟县府前街南段西侧3单元6层南有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牟房权证字第1301118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小林在中牟县府前街南段西侧3单元6层南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牟房权证字第13011186**号。二、被执行人张小林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小林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小林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谦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铭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