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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郑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51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郑宝,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碑证经字第1786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郑宝名下号牌号码为陕A377**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