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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定桃与向优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23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丁天川,重庆市万州区白土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绍友于2015年4月14日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夏 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英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