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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执字第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天津海达家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五大湖工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字第025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海达家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旺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秦桂奇,董事长。人被执行人天津市五大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万科都市花园5-2007-4室。法定代表人衣耐霜。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3号单体2层A024室。法定代表人王吉群。申请执行人天津海达家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五大湖工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海达家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提出为便于执行,请求指定该案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天津海达家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五大湖工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指定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向博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解翠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健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