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行非审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泗县环境保护局与王维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泗县环境保护局,王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泗行非审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泗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张松陵,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维。申请执行人泗县环境保护局以被申请执行人王维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泗县环境保护局泗环罚字(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泗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泗环罚字(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泗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泗环罚字(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 威审判员 房 强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燕 来自: